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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管理人与执行破产清算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的关系
作者:审计部   发布时间:2008/10/29 15:23:37
  管理人制度是新《企业破产法》实施的一项新制度,新的破产法把管理人制度放到了比较显眼、重要的地位,并专设一章作了规定。在具体操作中,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往往都是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这些中介机构在执行管理人职责时与在破产清算中出具鉴证报告的中介机构的关系如何,这也是这项制度在执行时应加以规范和明确的重要方面。
  笔者认为,为了保证中介机构在执行破产清算审计等鉴证业务时保持客观、独立、公正的地位,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中介机构不能同时承接已任破产管理人的破产单位的破产清算审计等鉴证业务。
  破产管理人与执行鉴证业务的中机构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破产管理人是破产企业的管理主体,代表的是破产企业、全体债权人等利益,而执行鉴证业务的中机构是对破产管理人的再监督,以保证破产清算依法、公正进行,对破产清算的合法性发表审计意见。目前,我国破产法及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尚未要求执行破产清算鉴证业务的中介机关需要入围或特别许可,只要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均可承接。
新闻来源:龙祥   浏览次数:2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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