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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评估中应特别关注的十大问题——问题七:无主负债问题
作者:龙祥   发布时间:2008/10/5 15:22:16

   国有企业因其特殊的身份和悠久的历史,在其原账面负债项目中,可能会存在一些改制后不必支付之情形,在国有企业改制评估中,若尚未将这些项目充分挖掘并剔除,也将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因这些问题隐藏在负债项目中,更具有隐蔽性,更容易被评估人员所忽略,同样应引起足够重视。无主负债一般有以下几种类型:

    1、政府财政部门对国有企业的扶持款项:这些款项往往作为某个项目的前期费用,或作为某个项目的前期启动资金(如墙改基金),但政府财政部门当时拨付这些款项时并未要求相应的国有企业进行偿还,或并未及时增加国有资本投入,而且有些项目因历史久远、政府财政部门的账上可能已难以找到对应项目或根本没有及时挂账,以至于出现国有企业想要偿还这些扶持款项、而财政部门却不存在收款依据这样的异常情况,因此,这样的款项国有企业实际已不必支付,但账面无核销依据而一直暂挂。在国有企业改制评估时,对此类项目,应在查核实际情况后据实将该负债按零值评定,增加所有者权益,使得国有资产不被流失;在该负债核销依据尚不完全充分时,亦可将该负债项目调整至待处理科目,由有关部门统一进行核销处理。


    2
、商场的返利、赠品:有部分企业(特别是商品流通企业)未将返利和赠品直接作为当期收益,而作为负债暂挂,这种作法实际上是虚减了所有者权益。改制评估时,对这些项目,应在取得该负债项目性质归属依据后,据实按零值评定,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

    3、账龄很长的负债尾款:在企业经营活动过程当中,可能难以避免地会出现负债项目中部分遗留尾款是不需支付的,比如其账龄已经三年以上了,而且改制企业同该债权企业已长期不相往来了,这些遗留尾款的形成还有可能是债权债务双方的账项差异。对这些负债尾款,在取得能充分认定其属于不需支付性质的依据后,在改制评估时可采取两种处理方式:一是评估时直接对这些账龄很长、不必支付的负债按零值评定,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二是评估前将这些负债剥离出去,由改制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如财政部门)收归处理。


       4
、债权单位已关闭、破产或债权人已死亡的负债项目:对于债权单位已关闭、破产或债权人已死亡的负债项目,应区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对债权单位关闭、破产或债权人死亡之日至评估基准日的时间超过了诉讼时效的,对这部分负债可按零值评定;对债权单位关闭、破产或债权人死亡之日至评估基准日的时间尚未超过诉讼时效的,应将这部分负债项目在清查至调整至待处理科目,以待于在改制方案中就此事项进行协商处理。
新闻来源:龙祥   浏览次数: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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